法官应对此予以认同和引导,使社会多元的道德期待契合法律的道德内涵。
如同在大自然的进程中一样,我们赋予了连续一致性以法律这个称谓。克制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有意识地抑制其自身的道德偏好,以满足民众预期的道德要求,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和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法的确定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具有政治家的信念、胸襟和眼界。坚持此种信念的法官是现代社会中最后的贵族,是现代公民道德宗教的虔诚的祭司,并像埃及的祭司一样,只充当一种玄奥科学的解释者。法官的个人道德或者个人主观因素对司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Jerome Frank. Law and The Modern, Mind, Anchor Books edition, p.7(1963). [5]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hich, B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reissue, p. 1394(1978).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法官、民众主体与法律均以自由和权利为基本价值内涵,只是与普通民众相比,法官具有更为清醒的价值自觉和担当。作为一代社会学大师的涂尔干当然也看到了现代社会的这一趋势和后果,毋宁说他正是针对这一趋势来提出自己的问题,即是否可能在这价值多元的时代建立起对于社会个体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伦理规范?换言之,能否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集体意识?如果能,又将是什么样的形态?对此,他作了肯定的回答。对此,您怎么看?(31)您是否赞同把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隔离戒毒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上述问题覆盖了学术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争论,也折射出劳教制度改革问题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新的简易程序去掉了1996年刑诉法所规定的可能判有期徒刑3年以上(适用普通程序)与3年以下(适用简易程序)的区分,采取美国式的做法,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的刑罚跨度范围扩大。郭建安、郑霞泽主编:《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法治建设》,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调研发现,在所有54个有效回答中,33.3%认为效果一般,29.6%认为非常有效,14.8%认为难以评价,选择效果较差和效果很差的,均为11.1%。鉴于目前的劳教过于严厉、实质上带有惩罚性质的现实,推动劳动教养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向轻缓化方向发展,应当成为劳教制度改革的一个目标。
[33]未来还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将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批准或决定权交给治安法庭行使,甚至还可以让治安法庭承担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的职能。调研发现,在所有51个有效回答中,58. 8%表示不赞同,35.3%表示赞同。
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调查者中有24人来自于劳教实务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在劳教决定书中规定一个起诉期,当事人在起诉期内放弃诉权的,该裁决自然生效。另一类是行为实害不大,但主观恶性较大的对象。
(27)关于从事劳教的警察转入社区矫正工作问题,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17)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人劳教决定程序问题,问卷列举了四个选项:应提前介入、可以介入也可以不介入、不必介入、不知道。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约64%选择了非常有效,选择效果一般的近32%。调研分现在所有54个有效同答中,64.8%表示赞同,22.2%表示不赞同。
绝大多数样本主张对劳教制度进行积极的改革,但对于劳教制度的未来走向和具体方案,司法行政机关和教学科研机构的看法存在差异。从实证调研的结果看,被调查者对于劳教制度的整体评价较低,不认同其功大于过的样本超过半数,只有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对其评价很高,选择功大于过的人数比例为91%。
以上两类特殊主体,由于不宜作犯罪化处理,但又不能放任不管,因此有必要采取行政性保安措施。认为可介入也可不介入的为17%。
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86.5%选择了赞同,9.6%选择了不赞同,3.8%选择了不知道。鲍遂献:《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第51-56页。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法的确定性受到极大的挑战。[15]参见梁根林:《但书、罪量与扒窃人罪》,《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第131-132页。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55.8%主张兼采独任制和合议制,21.2%主张采取独任制,15.4%主张采取合议制。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90.9%选择了赞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比例则为81.8%。
(3)应当将劳教对象中属于适用保安措施或保安处分的那一部分与介于违法与犯罪的那一部分区别对待。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的理念,在审批程序中贯彻相对人参与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规定合理有效的救济制度,赋予当事人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依《国家赔偿法》申请错案赔偿的制度。
犯罪分层首先出现在欧陆国家继而辐射到英美法系国家。比如,封闭式一般不超过15~30天,特殊情况数错并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5天。
被纳入行政化处理的原劳教案件,尤其是适用保安措施或保安处分的案件,面临着处理程序再造的问题。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的主张,属于比较法研究中的嫁接错误,不足以解决劳教对象的转化处理问题。
在瑞士、奥地利、荷兰、波兰和匈牙利,实行双轨制。第二种主张需要改变我国目前刑法定性+定量的犯罪定义体系,以便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作为轻罪或者类似于西方的违警罪处理。其二,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至20世纪末,犯罪分层逐渐成为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通例。
(2)分流处理方案不改变我国目前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的法律架构,二者泾渭分明,有利于解决劳教与刑法调整对象之间的同类重叠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同质交叉问题。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对于卖淫嫖娼者的处置,存在着与吸毒成瘾者类似的问题。[19]刘仁文:《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法学》2013年第2期,第5页。
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75-191页。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63.6%选择了公平与效率并重,选择公平优先的为31.8%。
与此同时,随着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4]、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和点评负面信息被劳教[5]、彭洪因转发重庆打黑漫画被劳教[6]等典型事件相继被媒体曝光,愈发引起了全社会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关注。1993年通过修改《麻醉品法》,加重了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对吸毒者可处以监禁刑。[3]参见张绍彦:《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问题思考》,《法学》2001年第3期,第40-45页。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方案属于综合处理方案,根据该方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成为一种介于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弥补二者空档的特殊处置,在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大致可归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二者合计的人数相应为15、17、8、5、9、1。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或者刑事不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的适用以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或者刑事不法行为为前提,仅是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作为犯罪处罚,对其进行收容教养,与意大利的做法相类似。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
治安法官在选任标准上可低于普通法官,但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应介于两者之间。[17]参见张绍彦:《改革制度优化功能—十字路口的劳动教养叙说》,《法学家茶座》第3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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